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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商丘未办结婚证返还彩礼的案件?
2018年6、7月份,陶某甲(男)与邓某甲(女)通过媒人介绍相识,2019年2月4日,双方订婚,陶某甲一方给付邓某甲一方见面礼66000元,2019年12月14日,双方过大礼,陶某甲一方给付邓某甲一方大礼188000元,2019年12月21日,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。2020年4月份,陶某甲与邓某甲因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,并解除婚约。邓某甲的嫁妆均在陶某甲家中存放。陶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邓某甲一方返还其彩礼180000元。
***经审理认为,陶某甲一方给付邓某甲一方彩礼款共计254000元,综合考虑双方的订婚、共同生活时间、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,对于彩礼款100000元以内的部分,邓某甲一方应当按照50%的比例返还,对于超出100000元的部分,邓某甲方应当全额返还,即邓某甲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款204000元,对于陶某甲一方要求邓某甲一方返还彩礼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,予以支持。本案中,邓某甲虽已成年,但其与父母共同生活,故邓某乙(邓某甲之父)、王某(邓某甲之母)亦应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。另外,在陶某甲家中存放的邓某甲的嫁妆,系邓某甲的个人财产,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,陶某甲一方应予返还,判决邓某甲、邓某乙、王某返还给陶某甲、陶某乙(陶某甲之父)彩礼款180000元,邓某甲的个人财产归邓某甲所有。
1. 存在未办结婚证返还彩礼的案件。
2. 这是因为在一些地方,尤其是农村地区,存在一种传统习俗,即结婚前男方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彩礼。
然而,如果婚姻最终没有办理结婚证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。
3. 这种案件的存在反映了一些地区婚姻登记和彩礼支付的管理不规范,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,以保障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彩礼支付的公平性。
同时,也需要加强对婚姻登记程序的监管,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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